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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芬勇 发表于 2009-10-4 10:24

笑看犯罪

好久没来发帖了,实在是因为太忙,怠慢了各位宗亲,多有得罪,敬请谅解。
                因为在书上看到关于一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让我有点想笑。我觉得我我国的法律,既不属于英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是以前的中华法系。为什么呢?因为那些法律权威,留学到了日本,就把日本的引进了中国,留学到美国,就把美国的法律引进到了中国,当年建国,苏联老大哥的那套法律,我们的老一届法律权威人士,还在死死捍卫着。所以旧的与新的、东方的与西方的、大陆法系的与英美法系的、本国的实际与引进的法律之间,不断地增加着矛盾。这也是我们中国法律的现状。




    随便打个比方  ,来看看中国法律的不足:

(千山兄    千爱兄   你们不要骂我啊,一时想不到用什么名字好就借一下你们的啊。我代表亿万人民,对你们为祖国的法制事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嘿嘿。)


         一日  ,千山兄想去请他女朋友吃饭,在饭店里吃饭的时候,发现自己没带钱。千山看见坐在他旁边吃饭的,千爱口袋里露出钱包的一角,又大又鼓,感觉有很多钱,于是就想借机解决自己一时只需,当千山正要下手时,正好被饭店的服务员看见,千爱随即将千山按在地上并随后扭送公安局,而事实上千爱当时也因为给老婆买衣服,钱包里只余下一块钱。


        一日,千爱兄在街上闲逛,感觉无聊,想找点刺激,此时看见一美女的小包包拉链没拉好,还露出一块钱的一大半半分在外面晒太阳。因为是上下班时间,路上行人很多,千爱借机挤过去,正要将美女的一块钱拿到手,此时正好被猎艳的千山发现,当场将千爱抓住并扭送至公安局,上演了一出英雄救美。

         上述两种情景,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结合盗窃罪的各要素。从客观上来说,同样是偷一块钱,同样是未遂,但前一种被判盗窃罪未遂,后一种只是盗窃行为,前一种是有期徒刑,后一种最多拘留几日或罚点小钱。    中国的法律是法严而不历,但我们要的是法历而不严。法律应该面面俱到,不要存在这么多的漏洞,同时也不能罚得太过严厉,因为物极必反,太过严厉,就是去了他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当然也要法律和谐,同样是偷一块钱,不管主客观如何让,最后的结果都不能让人接受啊。



最后  ,使用两大站长的名字,主要是开个小玩笑,希望两大站长不要生气啊。呵呵。祝大家假期玩的开心。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伍文浩 发表于 2009-10-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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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臣忠 发表于 2009-10-4 18:00

有点搞笑!!!

伍燕瑞 发表于 2009-10-4 23:47

勇勇啊,干嘛非得要用到人家的名字呢?既然只是打比方,用第三人称不就好了嘛{:titter:}

伍健洲 发表于 2009-10-5 00:20

芬勇啊,你的课程有这个人么?


[attach]19625[/attach]

伍健洲 发表于 2009-10-5 00:22

他是“柱国房”的“文”字辈先人,正是我家的先辈。
也是近代“法治”的首倡者,中国近代法的首创者。

伍兴权 发表于 2009-10-5 16:48

比喻用到两位老大头上了, 呵呵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10-6 22:29

[quote]比喻用到两位老大头上了, 呵呵
[size=2][color=#999999]伍兴权 发表于 2009-10-5 16:48[/color] [/size][/quote]呵呵   厉害吧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10-6 22:31

[quote]勇勇啊,干嘛非得要用到人家的名字呢?既然只是打比方,用第三人称不就好了嘛{:titter:}
[size=2][color=#999999]伍燕瑞 发表于 2009-10-4 23:47[/color] [/size][/quote]用老大的名字  不好吗   我觉得还不错啊    我还想  请两位老大把他们的名字借我,做我的例题御用姓名呢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10-6 22:35

[quote]他是“柱国房”的“文”字辈先人,正是我家的先辈。
也是近代“法治”的首倡者,中国近代法的首创者。
[size=2][color=#999999]东风吹落星 发表于 2009-10-5 00:22[/color] [/size][/quote]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提过,就是南北和谈的时候,伍廷芳是国民党的代表与共产党和谈。不过法制史上关于他那个时代的人,微乎其微。法制史上 中国从夏朝一直讲到民国时期,然后就是建国后。那个时代像一个断层。所以伍廷芳作为近代法治的倡导人,还是从你这里得知的。

JOSEPHINE 发表于 2009-10-7 10:45

呵呵 ,看到勇勇的法律帖子,也看到了伍老师的学识广博,真佩服~~

多发点同类的帖子哦~~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10-7 22:00

[quote]呵呵 ,看到勇勇的法律帖子,也看到了伍老师的学识广博,真佩服~~

多发点同类的帖子哦~~
[size=2][color=#999999]JOSEPHINE 发表于 2009-10-7 10:45[/color] [/size][/quote]不敢不敢啊   。我还有很多要想大家学习呢。谢谢你的支持啊  我一定继续努力

伍千爱 发表于 2009-10-8 23:54

你的比喻看似还蛮公道地,我抓千山一下,他反过来就抓我一下,两个都被你弄到班房里去了.下次再用我的名,也得整个好名声,要得不,不然我就收使用费.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10-9 22:19

[quote]你的比喻看似还蛮公道地,我抓千山一下,他反过来就抓我一下,两个都被你弄到班房里去了.下次再用我的名,也得整个好名声,要得不,不然我就收使用费.
[size=2][color=#999999]伍千爱 发表于 2009-10-8 23:54[/color] [/size][/quote]呵呵   就是嘛   我做人最讲公平了,一定让你多做正面角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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