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常州)被盗车撞死了人,法院判决车主赔偿11万元
[table][tr][td]2009年09月10日03:51 扬子晚报
法院认为车主未续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汽车被盗已经很倒霉了,没想到被盗车撞死了人,法院判决车主赔偿11万元。网友称,这个车主够倒霉的。
车被盗后撞死人
6年前,家住常州市新北区都市雅居的周某购置了一辆黑色索纳塔轿车,2008年12月11号深夜,这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第二天他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开据了失窃证明。两星期后,派出所找到了周家,告知车是找到了,但暂时不能拿回来,因为汽车被盗后撞死了人。
原来,汽车被盗后,被人改装后拿去使用,去年12月26号,在长江路百丈段与一辆逆向行驶的无证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陈某当场死亡,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今年5月,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一笔11万的死亡赔偿金。这令周家一直都想不明白,车子被盗,人是偷车贼或收赃者撞的,为何死者家属要他们给这起事故“买单”?
一审车主要赔11万元
今年8月4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实,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其行为具有过错,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因近亲陈某死亡的死亡偿金损失11万元。
被告:“被判得一头雾水”
“我们家因为经济问题,本打算把车子卖掉,因此交强险到期快一月了,并未交纳。但我此间一直把车子放在小区里,根本没上过路,也就不会出交通事故,没交又会出什么问题呢?”周某说,一审裁决生效后,他家房子被封了,全家都炸开了锅。
周某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从这点上看,法院认为因他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本身根本就说不通。
周某的遭遇9月2日一经网民发帖公布,便在当地一网络论坛引起轰动,不少网民被“雷得够呛”。昨日下午四点半,据网站统计数据显示,这则名为《没天理:被盗车辆撞死人,偷车贼逃逸!法院竟判丢车人赔?》的帖子已有13340人阅读,332人评论。记者注意到,跟帖评论的网民观点绝大多数偏向被盗车主,认为被告太冤。
法院解释判决缘由
据新北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他们查阅了相关案例,此案中,像被告这样主张的赔偿责任官司在全国都没有先例可循,法院认为,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才做出一审判决。
常州协和律师事务所顾治平律师支持法院的判决,他表示作为登记车主在肇事司机找到以后,他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追偿,追偿他所赔付给受害者的费用。
而该律师事务所的于小东律师则不认同法院的判决。他表示,车主车辆被盗后,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也就没有义务再为被盗车辆投保,事实上,相关规定已明确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td][/tr][/table] 想请教一下伟良兄,以你的专业角度来讲,这件案件判决如何?{:heart:}如果发生车辆被盗事件的话我们应该怎样做,因为好多宗亲都有车,而我自已也曾被人偷过车,也只是报警了事,好少会话去多做一些什么的。 {:6_307:}{:6_307:} 焕铭兄的这个帖子转得好,大家都可以来探讨学习。我也办过不少交通赔偿案件,这类判决还是第一次看到。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讨,法律依据不足。首先从归责原则上说,我们国家在民事责任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本案的车主与受害人的损失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没有过错,因此他不承担责任。其次,他没有投保也不能成为他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人虽然是他的车撞死的,但此时的车属于“被盗车辆”,不属于正常所有权关系下的财产,而最高法院对于被盗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规定已经够清楚明白了,而法院的判决是在扩大解释,或者说是再滥用法律。按此判决,如果一个小偷到你家去偷了一把菜刀,出门时被邻居发现,他用此刀将邻居砍死,那么,对不起,由于你没有为你家的财产上保险而导致受害人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你得赔偿。你认为这样的判决能服人吗?! 赞同楼上,有个法律顾问真好!像我们这种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宗亲,可以了解到不少知识 {:victory:}{:victory:} {:jj:}{:jj:}难道常州这位法官是南京那位法官的弟子。 [quote]焕铭兄的这个帖子转得好,大家都可以来探讨学习。我也办过不少交通赔偿案件,这类判决还是第一次看到。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讨,法律依据不足。首先从归责原则上说,我们国家在民事责任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 ...
[size=2][color=#999999]伍伟良广东 发表于 2009-9-11 20:39[/color] [/size][/quote]不愧为执业大状...... [font=楷体_GB2312][size=5][color=green]看来这判决于情、于理、于法都相勃。[/color][/size][/font] 这么少??? [b] [url=http://www.chinawu.net/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81032&ptid=6793]4#[/url] [i]伍伟良广东[/i] [/b] 说得好 学习了!{:lol:} 又长知识了。中国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就是有“中国特色”,没有律师还真有苦受。 这确实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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