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发生的事
我讲的这个案子也是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贴近生活,贴近大家,才能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让大家有话可说,而不是我一个人在说,如果只是我一个人在讲的话,就背离了我当初选择讲法的初衷,我讲法,最大的目的也是和律师前辈一样的,让大家能从中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更多的是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自己认为自己的学术水平不是很高,也并没有多少实战经验,的确,我只接过一起杀人案,两起工伤案,两起离婚案,还有两起关于雇佣纠纷的案件,还有一件涉及商业秘密的经济案。再就没有了。
因为有律师前辈在,所以我就不在关公面前耍大刀,班门弄斧的讲民事案例了。因为无论是知识深度和经验深度,律师前辈都是我的老师,我暂时还是不能比的, 所以请允许我为大家讲解一些刑事案例。
这次讲的与前一篇的知识点有一定联系,看过我前一篇《坐车经常发生的事》的案例分析的宗亲,对于这一起案件,可能结果就显而易见了。分析案例不能凭借感情去看问题,更多的是理性的角度去审时度势。只有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洗浴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洗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子打开。乙发现柜子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位顾客丙见8号柜子半开半掩,就将柜子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卡到商店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1、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构成盗窃罪
2、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3、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也构成盗窃罪
4、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还是那句老话:希望大家都能发表自己的见解,你也可以说说他们两人够不够成罪?如果构成罪,应该分别定什么罪?选项中的错误有哪些是错的?分别都错在哪里?本题也是不定项选择,你选一个,选两个,选三个,选四个都可以。希望各位宗亲踊跃发言啊。 沙发 一带而过 我也来看看. 学习学习 我想应该是2和4吧。 等你的答案!{:lol:} 我认为是5(我自己的答案) 员工触犯了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希望大家多多发言啊.说说你自己的意见 我选三,既然乙是一直都放东西放到7号柜,就不可能错开,完全是事先就知道可以打开8号柜.是有意识的引导,应该加个诈骗.丙的行为就是盗劫了,顺手牵羊也是盗. 只要莫起贪念是最好的
我选4 我是来看答案的~还没有答案,就证明我的答案是错的~ [quote]我是来看答案的~还没有答案,就证明我的答案是错的~
[size=2][color=#999999]JOSEPHINE 发表于 2009-9-9 10:09[/color] [/size][/quote]还没有答案是想让大家,都来发表一下意见,不代表你的选择就是错的啊。很快就会有答案告诉大家了,不要急啊。 本人认为乙和丙都是盗窃罪。乙开错了柜子,做为服务人员应该再把柜子门再关好,或者是叫来修理师修好柜子门以防今后有人开错了或盗窃。自己就不应该拿走别人的现金。您拿了也算盗窃。丙也是这样看了柜子门没锁好而偷拿别人的财物和信用卡并使用,也是盗窃罪。 [quote]本人认为乙和丙都是盗窃罪。乙开错了柜子,做为服务人员应该再把柜子门再关好,或者是叫来修理师修好柜子门以防今后有人开错了或盗窃。自己就不应该拿走别人的现金。您拿了也算盗窃。丙也是这样看了柜子门没锁好而偷 ...
[size=2][color=#999999]伍长春 发表于 2009-9-9 18:11[/color] [/size][/quote]恭喜你答案正确。明天跟大家说明定罪的理由。 好了,现在给大家分析一下。乙的行为和丙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要构成侵占罪,他必须先合法占有该物品。乙和丙都没有也不可能合法占有该物品。他们都知道那些物品是其他客人的(虽然不却只是谁的)。丙的行为既然构成盗窃罪,那么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刑法有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多谢芬勇提供了好些案例,让大家参与法律的学习与讨论,并从中提高法律意识。我的执业方向主要是民商方面,刑事方面并不多,芬勇能从刑事方面多向大家介绍和讲解相关法律与案例,正好弥补了我的不足,也更好地完善了我们这个法律园地,希望大家多参与。 [quote]多谢芬勇提供了好些案例,让大家参与法律的学习与讨论,并从中提高法律意识。我的执业方向主要是民商方面,刑事方面并不多,芬勇能从刑事方面多向大家介绍和讲解相关法律与案例,正好弥补了我的不足,也更好地完善了 ...
[size=2][color=#999999]伍伟良广东 发表于 2009-9-11 11:43[/color] [/size][/quote]谢谢 伟良律师的支持 ,我一定会更加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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