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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芬勇 发表于 2009-9-6 14:59

坐车经常发生的事

我们乘车特别是长途客车时,经常都会发生行李弄混的情况,有的是不小心疏忽大意拿错了,也有人匆匆下车把行李遗忘在车上,被别人拿走了。有的人是别有用心故意打你的行李的注意,还有的。。。。。。。。。等等。关于坐车就与行李分不开。所以今天特意给大家出一个不定项选择题,看看大家如何让看待“拿错行李”事件。


        甲乘坐长途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记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由于甲误认为该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由于甲误认为该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3.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由于实际上提包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伍光辉 发表于 2009-9-6 15:36

[font=楷体_GB2312][size=5][color=darkgreen]不知甲、乙两人是否是一起的人[/color][/size][/font]。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9-6 15:57

[quote]不知甲、乙两人是否是一起的人。
[size=2][color=#999999]伍光辉 发表于 2009-9-6 15:36[/color] [/size][/quote]是不是一起的有什么关系。事情表明至少不是家人。就够了。当然这个事件中,甲乙两人互不相识。

伍先令 发表于 2009-9-6 16:50

3.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9-6 16:54

[quote]3.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size=2][color=#999999]伍先令 发表于 2009-9-6 16:50[/color] [/size][/quote]我先不公布结果,让大家自由发表意见,还可以说出你自己的观点和选项相不相同都没关系。我在适当的时机给大家解析,这个事件。

伍兴权 发表于 2009-9-6 19:50

3.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伍文强 发表于 2009-9-6 20:21

3

伍长春 发表于 2009-9-6 20:54

我认为不管提包是司机的还是乙的,都不是自己的财物,一概不能拿的,你拿了就算是盗窃。

伍仕华 发表于 2009-9-6 20:56

我也认为是第3点,应属于盗窃罪。

JOSEPHINE 发表于 2009-9-6 21:40

惨了,我选的是第4个~

伍国强 发表于 2009-9-7 01:05

盗窃..........

伍康华 发表于 2009-9-7 11:53

[size=4][b]  3.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size]

伍中莲 发表于 2009-9-7 16:16

4.由于实际上提包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法律问题,不太清楚

伍臣忠 发表于 2009-9-7 18:06

没有碰见过!!!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9-8 14:50

不好意思,因为比较忙所以这么久才回答大家的问题。希望大家没有就等啊。
刚开始我说过是不定项选择,所以应该是   1    和    2     选项正确。
为什么呢?     

请听我慢慢讲解

甲不是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而是对提包的性质有错误认识,因此其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选项1是正确的。
公布答案之所以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甲认为该提包是乙的遗忘物,那么甲就没有盗窃的故意。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认识错误的处理也是如此,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既然甲没有盗窃的故意,他就只能成立侵占罪。

侵占罪的认定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也是各种观点纷呈。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讲,此答案并无问题,但如果从财务是否属于 被合法占有的角度来讲(即甲有无权利合法占有置于长途汽车上的乙的遗失物),本题的答案就有商榷的余地。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9-8 14:52

在这里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关注。真的很感谢大家,同时也希望以后大家多多支持我,支持法律专栏,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让我们共同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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