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不管对各位宗亲有没有价值,但还是想说一下: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学习了, 感谢分析. 一笑而过!!! 啥政治权利,我是没看到自己有哪点,用来投票?那真是笑话了,呵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公民有政治权利却不知道使用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