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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19:42

此案如何判?

[i=s] 本帖最后由 伍芬勇 于 2009-8-21 22:41 编辑 [/i]

在湖南有三个农民工在包头甲(不能说真名的)的带领下,到广东做建筑。他们是法盲没有法律意识,在去之前没有与包头甲签订合同,一连六个月包头甲除了给三农民工支付生活费,并未给一分钱工资(当初包头承诺的工资不含生活费生活费)。到第7个月,包头连生活费都没有给他们,三农民工一直以来努力工作,从未旷工。后来三农民工商议一起辞工并要求包头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工资,但包头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三农民工在走投无路之下,将包头9岁大的儿子带到一出租屋内,并打电话通知包头甲,叫其付清三人工资,才能得到自己的儿子,可是包头迟迟不回话。一个月后,三人将小孩带至贵州乡下,以6000块钱的价格卖给一农民乙,约定一个月后乙支付6000元现金,这一个月期间内,乙很疼爱小孩,但因为良心发现,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前,他将小孩送还包头甲家中。一个月到期,三人到乙家中收钱,乙表明自己已将小孩送回其家中,遂拒绝支付6000元。三人只得作罢,返回湖南。回湖南一个星期后被警方依法逮捕,并侦查终结,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三人该判何罪名?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审判程序,法院对此三人该如何量刑?


(不只一个罪名啊)

伍斯兴 发表于 2009-8-21 20:12

啊,我对法律的东东是一点也不懂的

看看我,看看我,这怎么行?在这个法治社会是竟不懂法律

悲哀哟

伍文强 发表于 2009-8-21 20:31

那要问问伟良律师了!{:lol:}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0:33

[quote]啊,我对法律的东东是一点也不懂的

看看我,看看我,这怎么行?在这个法治社会是竟不懂法律

悲哀哟
[size=2][color=#999999]伍斯兴 发表于 2009-8-21 20:12[/color] [/size][/quote]呵呵    每个人都不是全才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0:33

[quote]那要问问伟良律师了!{:lol:}
[size=2][color=#999999]伍文强 发表于 2009-8-21 20:31[/color] [/size][/quote]想一想嘛,发表一下意见

伍臣忠 发表于 2009-8-21 20:36

支持!!!!!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0:42

谢谢支持啊{:lol:} [b] [url=http://www.chinawu.net/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5794&ptid=6470]6#[/url] [i]伍臣忠[/i] [/b]

伍智辉 发表于 2009-8-21 21:25

应该是绑架吧,,,乱说的。{:lol:}

wuls 发表于 2009-8-21 21:57

我认为:三人犯了贩卖儿童罪。第一:犯罪主体,三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人有要获得工资(财物)的动机,有贩卖人口得钱财的故意。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人实施了贩卖人口的行为,这一点最重要。第四:犯罪的客体,侵犯了个人人身自由权利。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从轻量刑,因为有从轻情节,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2:26

[quote]我认为:三人犯了贩卖儿童罪。第一:犯罪主体,三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人有要获得工资(财物)的动机,有贩卖人口得钱财的故意。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人实施了贩卖人口 ...
[size=2][color=#999999]wuls 发表于 2009-8-21 21:57[/color] [/size][/quote]呵呵      那你忘记那三个人先拘禁小孩的事了吗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2:38

[quote]应该是绑架吧,,,乱说的。{:lol:}
[size=2][color=#999999]伍智辉 发表于 2009-8-21 21:25[/color] [/size][/quote]还真不是绑架   呵呵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2:39

这三个人有数罪哦,多发表一下意见

wuls 发表于 2009-8-21 23:14

[quote]呵呵      那你忘记那三个人先拘禁小孩的事了吗
[size=2][color=#999999]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2:26[/color] [/size][/quote]如果使用强制力或暴力限制小孩的自由,就属于绑架。如果不用暴力,而是用欺骗手段对小孩,不是绑架,也不是拘禁。我认为三人不构成绑架拘禁罪,因为客观方面三人没使用暴力。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3:20

[quote]如果使用强制力或暴力限制小孩的自由,就属于绑架。如果不用暴力,而是用欺骗手段对小孩,不是绑架,也不是拘禁。我认为三人不构成绑架拘禁罪,因为客观方面三人没使用暴力。 ...
[size=2][color=#999999]wuls 发表于 2009-8-21 23:14[/color] [/size][/quote]诱骗  然后再限制其人身自由     也是拘禁哦       注意    他们三个人起初的目的是讨要工资,
后面卖给别人,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啊

wuls 发表于 2009-8-21 23:55

[quote]诱骗  然后再限制其人身自由     也是拘禁哦       注意    他们三个人起初的目的是讨要工资,
后面卖给别人,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啊
[size=2][color=#999999]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1 23:20[/color] [/size][/quote]关于拘禁,最重点是看危害后果的轻重,轻的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被按治安处罚条例办),危害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样讲不知现在还是否正确?要不问问大律师伍伟良老兄。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伍伟良广东 发表于 2009-8-22 00:12

芬勇很有法律思维。此案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此案虽有非法拘禁、绑架等情节,但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归罪原则,并不构成数罪,仍以一罪论处,正如一个人私刻单位公章进行诈骗,并不以伪造印章罪和诈骗罪论处,而仅以诈骗罪论处一样。但此案仍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即此案的起因是欠薪,当事人是为了索回工资而犯罪,并没有要求超出工资的范围,且最后的结果看,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所以在量刑时会适当的予以从轻或减轻考虑。这种罪一般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此案的实际情况可在5年以下判处。

伍谏兴 发表于 2009-8-22 01:01

如果我是法官,就判他们无罪,只是适当的申戒一下。呵呵....

伍长春 发表于 2009-8-22 07:21

听听伟良宗亲的分析,很有道理的,虽然是为了工资问题引起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适当判刑,以教育后人,那以后社会就会被法盲的人给搞乱了。

伍琦深圳 发表于 2009-8-22 10:08

悲哀

伍尚燕 发表于 2009-8-22 10:51

又学习了...............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2 14:00

[i=s] 本帖最后由 伍芬勇 于 2009-8-22 14:04 编辑 [/i]

我认为:拖欠工资,在三人辞工后,应视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三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权威法律书籍的表述,如果非法拘禁时间过于短暂,情节显著轻微,没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此案中拘禁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且三人在索债未果的情况下,并未释放小孩,而是卖给他人,其三人的行为之危害性可想而知。所以我认为此三人前一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犯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作出了这一行为,不论数否索要到债务,都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
律师前辈所居的例子中,私刻公章是为进行诈骗,所以当然不以私刻公章判。但本案中三人的行为是两种不同的主观目的,有不同的作案动机,前一行为是为索债后以行为是为了出卖获取钱财。所以我不同意律师前辈的观点。后一行为中,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虽最终并未获得利益,但其行为业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未获得利益可做拐卖儿童罪未遂处理。
本案中三个行为人触犯两个罪名,当以数罪论处,本案中有法定从轻情节(拐卖儿童罪未遂),也有法定从重情节(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根据数罪计算量刑方法,我认为可在3年到13年间量刑。

伍兴权 发表于 2009-8-23 14:18

伟良兄遇到对手了, 看来芬勇兄可以做原告律师代表, 伟良兄就做被告律师代表. 展开一场较量吧.

伍芬勇 发表于 2009-8-23 14:24

[quote]伟良兄遇到对手了, 看来芬勇兄可以做原告律师代表, 伟良兄就做被告律师代表. 展开一场较量吧.
[size=2][color=#999999]伍兴权 发表于 2009-8-23 14:18[/color] [/size][/quote]较量?我还不够资格啊,我还要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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