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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伟良广东 发表于 2009-8-20 11:36

一字之差,失之千金

[align=center][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2pt]一字之差,失之千金[/size][/font][size=12pt][/size][/color][/align]
[align=center][size=12pt][font=Times New Roman][color=#000000][/color][/font][/size][/align]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2pt]    十年前处理过一宗官司,就因为合同上的一字之差,使得最后损失了十万元,真可谓教训深刻。古人云,一字值千金,诚如此。[/size][/font][size=12pt][/size][/color]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2pt]    广州一贸易公司通过湛江某进出口公司定购了一批俄罗斯钢材,当时与湛江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定,先付订金十万元,余款待交货时一并结清。广州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付了十万元订金。当时正值国内建设高峰时期,钢材价格不断攀升,三天一个价,待广州公司定购的钢材到货时,市场价格几乎翻番。湛江公司觉得按原来的价格交易太亏了,就向广州公司提出要加价,被广州公司拒绝。于是湛江公司便拒绝向广州公司交货,并另行把全部钢材在市场上出售,赚取了巨额利润。广州公司迟迟拿不到货,在多次交涉不成后,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湛江公司双倍支付违约金[/size][/font][size=12pt][font=Times New Roman]20[/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万元,并赔全部偿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属于合同法上的“定金”,能否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的设定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不能取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在合同法上称作“定金罚则”。广州公司认为,订金是个习惯写法,其性质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定金”,因此本案应适用定金罚则,判令对方双倍返还,即给付[/size][/font][size=12pt][font=Times New Roman]20[/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万元。湛江公司认为,广州公司支付的十万元订金只是预付款,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其公司只同意退回十万元给广州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对定金作出了严格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订金十万元”,并不具有担保性质,不属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而只能当预付款对待。据此作出判决,被告退回原告十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size][/font][size=12pt][/size][/color]
[font=宋体][size=12pt][color=#000000]    一字之差,失之千金。其实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如我们购房时,会签订一个认购书,当房子好卖的时候,房产商就会将认购书中的定金改为订金,为其一房卖二家甚至三家的违约行为作准备,不想交房时最多退你订金;而当房子不好卖时,又将订金改为定金,如果你不想要房子就没收你的定金。总之,类似的情况都值得我们注意,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color][/size][/font][size=12pt][/size]

伍光亮 发表于 2009-8-20 11:45

学习了,非常受用,感谢伟良兄!

伍臣忠 发表于 2009-8-20 11:51

言之有理   学习了!!!

伍茵欣 发表于 2009-8-20 12:07

嗯 ,,注意

伍灿军 发表于 2009-8-20 12:30

学习了

伍谏兴 发表于 2009-8-20 12:37

受益不少,学习了。。。

伍琦深圳 发表于 2009-8-20 12:38

一看到题目就想到是不是定订这两个字的差别,果然如此,伟良兄有心了,呵

伍兴权 发表于 2009-8-20 13:47

学习了, 以后要小心.

伍康华 发表于 2009-8-20 14:02

[b][size=4]伟良又给我上了一堂课,受益很深!{:jj:} [/size][/b]

伍斯兴 发表于 2009-8-20 15:27

所以商人和别人签合同要特别注意啊,也许一字之差可以让你亏损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可以让你破产。

凡事应三思而后行是最好的

满文新 发表于 2009-8-20 16:08

此“订”,非此“定”。说得好啊,当今社会经济合同较多,还望伟良兄,多发一些有关这方面的帖子,让宗亲少上当受骗哦。

文桥伍龙飞 发表于 2009-8-20 16:08

凡事要三思而后行,订合同做公文要字字椎敲

伍大雄 发表于 2009-8-20 16:42

大家学习一下!!!

伍荣设 发表于 2009-8-20 17:21

有理 !  学习!!

伍仕华 发表于 2009-8-20 19:35

非常感谢伟良兄提供的范例,这对于象我这样经常处理销售环节问题的人来说,受益良多。“定”和“订”真的不一样(2002年我和我的同事就领教了它们的区别和威力)。

伍长春 发表于 2009-8-20 20:07

宗亲们应多多学习伟良提供的法律知识。感谢伟良宗亲。学习了,一字之差非同小可啊。

伍文强 发表于 2009-8-20 20:14

真系一字之差,甘就无见左十万元了!{:sweat:}

伍金鸿 发表于 2009-8-20 20:50

学习了,感谢伟良兄。。。。。

伍燕瑞 发表于 2009-8-20 22:47

学习了,我给客户开单时一直都系写订金的{:titter:}

伍维锦 发表于 2009-8-20 23:01

学习了, {:hug:}

伍国强 发表于 2009-8-21 01:04

感谢伟良兄提供,和提醒........宗亲们真的要注意了.....

伍伟良广东 发表于 2009-8-21 10:21

多谢各位棒场,能为宗亲服务是我的荣幸!

伍荣强 发表于 2009-8-21 10:38

受益非浅,学习。

wuls 发表于 2009-8-25 00:11

不看还真不知道有这样钻字眼的,受教了。谢谢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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