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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思翩 发表于 2009-7-27 23:01

上下班途中车祸不算工伤:利大还是弊大?

[font=宋体][size=10.5pt]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size][/font][font=Georgia][size=10.5pt]13[/size][/font][font=宋体][size=10.5pt]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size][/font][font=Georgia][size=10.5pt]([/size][/font][font=宋体][size=10.5pt]送审稿[/size][/font][font=Georgia][size=10.5pt])[/size][/font][font=宋体][size=10.5pt],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size][/font][font=Georgia][size=10.5pt]2004[/size][/font][font=宋体][size=10.5pt]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核心的修改就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size][/font]

伍思翩 发表于 2009-7-27 23:02

给普通百姓的第一感觉就是:又一项权利将被“修改”掉了

伍千爱 发表于 2009-7-27 23:09

对国家来说,肯定是利大.保费还是一分不少的收,而可受益范围却在缩小,不是赚是什么.虽说什么赔偿加大了,但原本就风险小些的东西,一样也不会增加太多风险,所以国家是双倍的赚了.

伍斯兴 发表于 2009-7-27 23:30

嘿嘿,希望师伟良哥可以快点有空看到此帖帮齐翩姐解决疑问哟

伍炳基 发表于 2009-7-28 00:14

对单位是利大,事故不景是少数,保费却全部要交!

伍伟文 发表于 2009-7-28 03:47

{:dabin12:}

伍雅俊 发表于 2009-7-28 04:45

甘专业的问题,还是交给伟良叔解答。{:handshake:}

伍长春 发表于 2009-7-28 06:27

既然以前已经定了,为什么要再改掉呢?广大人民肯定有意见的。不管加大什么赔偿人家都会有看法的。

伍世文 发表于 2009-7-28 07:44

对现在的个体老板来说那很定是好事,

伍思翩 发表于 2009-7-28 07:55

我同事赶上了末班车,下班途中车祸,造成右手骨折,花了约三万多元,刚搞好报销手续。她说,如果没有工伤报销,一个打工仔一千多块一个月的工资哪来三万元治伤,虽然车主负全责,以后呢,还有二期手术费啊。

伍兴权 发表于 2009-7-28 09:05

等待伟良的解答,

伍千爱 发表于 2009-7-28 09:58

思翩,其实现在还只是国务院在征求意见,并没开始执行,你的朋友还是可以以现在的作法得到工伤补偿的。

伍焕铭 发表于 2009-7-28 11:09

怎样划定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湖北伍劍 发表于 2009-7-28 11:25

凡事還是自已小心一點的好。

伍思翩 发表于 2009-7-28 11:33

[quote]怎样划定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size=2][color=#999999]伍焕铭 发表于 2009-7-28 11:09[/color] [/size][/quote]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有争论,有人认为,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有待伟良律师的详细解答。

伍思翩 发表于 2009-7-28 16:34

[quote]思翩,其实现在还只是国务院在征求意见,并没开始执行,你的朋友还是可以以现在的作法得到工伤补偿的。
[size=2][color=#999999]伍千爱 发表于 2009-7-28 09:58[/color] [/size][/quote]可以的,正在搞报销手续。

伍伟良广东 发表于 2009-7-29 22:32

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从员工角度来看,原来的规定肯定是有利的,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肯定愿意改变以前的规定,这就是个体与社会的博弈。从政府的角度看,无非是考虑到现在金融危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就以牺牲员工的利益作为代价。我认为删除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合理的。其中所讲的理由也是立不住脚的,一是工伤证据难以认定,二是有交通责任认定赔偿或其他保险赔偿,这些都不足以成为删改的理由,因为正是这些理由才能更加保障职工的利益。我认为这条修改最终是难以通过的,因为民意摆在那,法律得服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伍思翩 发表于 2009-7-31 12:51

谢谢伟良哥作答,以后还得多多请教{: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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